经纪人签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经纪人签订的合同,其性质需要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和双方约定来判断,通常可能属于以下几种类型的合同。 第一种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经纪活动中,如果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处理特定的事务,比如为艺人联系演出、为企业寻找商业合作机会等,那么这种合同就可能构成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经纪人作为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并向委托人报告处理情况;委托人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等费用。 第二种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些贸易活动,例如在某些商品交易中,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买入或卖出商品,再将交易结果转交给委托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行纪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享有一定的介入权等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妥善保管委托物等。 第三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双方订立合同,比如房产经纪人促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婚姻介绍所促成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等,这种合同就可能属于居间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