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流程是怎样的?


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不服时,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流程。 首先是上诉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其次是上诉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也就是说,必须要在这个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会丧失上诉的权利。 然后是上诉的方式。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如果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后是上诉后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会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比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