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它不同于一般的补偿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除了弥补损失外,还带有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质,目的是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着严格的原则和条件。首先是法定原则,这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受害人才能够主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是过错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侵权人没有达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程度,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仍然将产品投入市场,就可能构成故意,消费者就有可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后是损害后果与惩罚相适应原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可能会对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过低则起不到惩罚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