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的医药费属于赔偿金吗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对方受伤我先行垫付了医药费。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我之前垫付的这些医药费能不能算到赔偿金里面。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垫付的医药费到底属不属于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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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医药费不一定完全等同于赔偿金,但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赔偿金是指一方因侵权或其他法定事由,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当给予对方弥补损失的金钱给付。而垫付医药费,是在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救治伤者,一方先行支付的用于医疗救治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侵权类纠纷案件里,如果最终判定侵权方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之前垫付的医药费就可以在赔偿总额里被扣除,或者要求侵权方返还。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里侵权人之前垫付的医药费,就会在最终赔偿时进行相应处理。 在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是类似道理,垫付医药费本质是为救助受害者而出现的合理开销,理应得到恰当补偿。不过,要注意保留好垫付的凭证,比如支付记录、医院的收费票据等,以此来证实垫付的实际情况与金额数目。要是双方针对垫付医药费的处理产生分歧,可以先协商,明确赔偿包括垫付费用;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通过这些途径确保自身权益。 总之,垫付的医药费在满足一定条件和经过合法程序处理后,是会成为赔偿金组成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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