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后器官会被强制性取走吗?
我有点担心一个事,要是有人被判了死刑,那他死后,相关部门会不会强制性把他的器官取走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想了解下到底能不能强制取走死刑犯死后的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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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死刑犯死后器官是不会被强制性取走的。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人体器官的摘取和使用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基本原则。自愿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当事人或其家属有权利决定是否捐献器官;无偿则是指不能通过器官交易来获取利益。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对于死刑犯来说,他们同样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包括对自己身体器官的处分权。在执行死刑后,如果要摘取其器官用于移植等用途,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获得本人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而绝不能进行强制性的器官摘取。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避免出现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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