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没收财产等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我涉及一个案件,法 院判了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我不太清楚这些处罚到底由哪个部门来执行,有人说公安机关执行,也有人说不是。我就想弄明白,罚金、没收财产这些处罚,到底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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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机关,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非一概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先来说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此可见,罚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后,是由法院负责监督和执行罚金的缴纳情况,而不是公安机关。
再说说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表明,没收财产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的,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比如遇到一些需要强制力保障执行等特殊情形时,才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但执行主体依然是人民法院。
所以,一般情况下,罚金和没收财产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通常不单独执行这两项刑罚,但在没收财产执行中,可能会在必要时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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