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执行的?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在我国,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再者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监视居住也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后是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综上所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这些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