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情况下使用。这就好比老师叫学生去办公室谈话,学生不来,老师就派人把学生“请”过去。 第二种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 第三种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时适用。 第四种是拘留。这里说的是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第五种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会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