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以及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案件,对刑事强制措施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刑事强制措施都包含哪些种类呀,每种措施在法律上又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是根据什么情况来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的呢?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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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 **拘传**: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目的是促使他们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相关讯问。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尚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通常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时出具书面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要求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所,若无固定居所者,亦需经许可方能离开指定居所,同时依法对其实施行动监控与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 **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 **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将其送往特定场所进行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总之,这些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同的措施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和阶段,并且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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