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是国家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能顺顺利利进行,授权给刑事司法机关,用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依次为: 首先是拘传,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针对那些还没被关起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他们到案接受讯问。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正当理由,接到传唤却不到案,就可能被拘传。而且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要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也不得超过24小时,还不能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人家。 接着是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对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像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有危害;还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再有就是羁押期限到了,可案件还没办完的情况。这个措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然后是监视居住,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比如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合适;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没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要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也能监视居住,同样由公安机关执行。 再就是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像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马上被发现;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情况。 最后是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一些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情况,就应当予以逮捕。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也应当予以逮捕。要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可以逮捕。 这些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也在法律框架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