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拘传、逮捕、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拘留、拘传、逮捕、留置这几种措施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用途。 首先说拘传,它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主要针对那些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比如说,警方通知犯罪嫌疑人来配合调查,可这人无正当理由不来,那就可能会用到拘传。按照法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要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规定。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像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被当场抓住,就可能会被拘留。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在《刑事诉讼法》里有明确要求。 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简单讲,就是有证据证明这人犯罪了,而且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又不能防止其产生社会危险性,就会被逮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不过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等,《刑事诉讼法》对此有规定。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留置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 总的来说,这几种措施在性质、适用对象、决定机关以及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