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与留置有哪些区别?

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时,对监视和留置的具体差异不太清楚。比如在一些涉及公职人员或者刑事案件中,有时会听到这两个词,但不确定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执行场所等方面到底有怎样不同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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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视与留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性质方面**: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而留置是监察机关用于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措施。 **适用对象方面**: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留置则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要针对公职人员。 **执行场所和方式方面**: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留置一般是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执行,监察机关会依法对被留置人进行管理。 **决定机关和期限方面**: 监视居住由司法机关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留置由监察机关决定,一般不超过相应规定期限(具体期限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综上所述,监视和留置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的法律实践和案件处理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准确适用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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