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和留置有哪些区别?
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对收容审查和留置的具体差异不太清楚。比如在一些具体案例中,不太能准确判断什么时候是收容审查(虽然现在已废除),什么时候会用到留置。想详细了解二者在各方面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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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和留置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概念及性质方面**:收容审查是一种已经被废除的行政强制手段,是过去公安机关对特定人员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留置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手段。 **适用主体方面**: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适用;留置则由监察机关适用。例如,公安机关在过去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收容审查,而现在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时可采取留置措施。 **适用对象方面**:收容审查针对的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员;留置针对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比如,对于涉嫌贪污公款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能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目的方面**:收容审查主要目的是查明身份等情况以便处理案件;留置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方面,收容审查在过去有其相关规定,但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已被废除;留置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的适用条件、程序等都有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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