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批捕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留置和批捕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它们具体在适用对象、决定机关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好把这两个概念彻底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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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与批捕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批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串供、毁灭证据等,批捕就能限制其行为。而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 ,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手段。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批捕适用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符合有犯罪证据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的人员都可能适用。像盗窃案、抢劫案中的嫌疑人就可能被批捕。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等情况。 再者,决定机关不同。批捕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留置由监察机关作出决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然后,期限不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像案件复杂、涉及面广等情况就可能延长。留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执行场所不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是专门羁押未决犯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被留置人员一般在特定的留置场所 。 相关概念: 留置: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调查过程中。 批捕: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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