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却拒不履行的人。比如张三欠李四钱,法院判决张三还钱,张三明明有钱却就是拖着不还,张三就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哪些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并且,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 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也有救济途径。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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