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听到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这两个词,但是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的案件中又是怎么应用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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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一个人有罪,要通过合法的证据和程序来判定。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疑罪从无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当案件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疑问时,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体现了这些原则。例如,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些规定都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实际案件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它们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靠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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