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为什么不是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一直以为无罪推定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最近听说它不是,我很疑惑。在我印象里,审判前嫌疑人不是应该被视为无罪吗?这难道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吗?我想知道为什么它不算基本原则,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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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法治中的重要理念,但在中国,它并非以直接规定的形式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不过有与之相关的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比如一个人被警方带走调查,在法院最终判决他有罪之前,不能直接把他当作罪犯看待。 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表述并不完全等同于无罪推定。这一条文强调了定罪权专属人民法院,是在强调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唯一性。 中国没有将无罪推定明确为基本原则,可能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中国的刑事诉讼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兼顾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效率和公正性。如果完全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可能在一些情况下会对打击犯罪的力度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体系有自己的特色和发展历程,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安排。不过,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无罪推定的理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体现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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