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我最近听说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它是怎么体现的呢?比如在刑事诉讼里,它对嫌疑人有啥作用?对司法机关又有什么限制?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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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意思是,在法律程序中,一个人不能被强迫提供可能使自己陷入有罪境地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强迫你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这项原则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无需违背自己的意愿去承认罪行或者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司法机关也有严格的限制。司法机关不能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而且,司法机关需要承担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要通过合法的调查、收集证据等方式来证实犯罪,而不是依赖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证。 从法律程序上看,当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如果觉得回答问题可能会让自己陷入不利,可以选择不回答。同时,如果司法机关违反这一原则所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通常是不被认可的,会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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