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诉法中不得自证其罪是怎么回事?

我听说刑诉法里有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个规定是怎么起作用的呢?会不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结果?我想了解清楚这个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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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得自证其罪”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去证明自己有罪。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们承认罪行。 从法理层面来看,不得自证其罪体现了对人性尊严的尊重。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持沉默,不能因为其不说话或者不配合指控就认定其有罪。这也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使刑事诉讼更加公平公正。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不得自证其罪”这样的表述,但有相关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角度出发,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强迫自证其罪。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如实回答,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证明自己有罪,而是在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事实。而且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也是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一种体现。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防止司法机关为了获取口供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提高了证据的质量和证明力。 然而,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完全不配合调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有义务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果故意隐瞒事实或者作虚假陈述,可能会影响对其量刑。 总之,不得自证其罪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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