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的证据规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在处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常常会涉及到证据的收集、运用等问题。我不太清楚刑诉法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详细规定,比如有哪些具体规则,各自又是怎么要求的。想了解下这些规则具体内容,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中证据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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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则: **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相关解释的部分条文,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操作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该规则适用于书证和物证。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口供补强规则**: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证人作证规则**: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还就证人的权利保障、条件、证言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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