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如何表述?


在合同中表述不可抗力条款时,通常可以参考以下要点: 首先,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协议的方式,将不可抗力因素确立为免责条件之一。比如在免责条款中写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约定责任豁免的程度。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根据该事件对相关方产生的影响程度,从整体或局部上免除当事人对应的责任。例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部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该部分对应的责任;全部无法履行的,免除全部责任”。 再者,详细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例如“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政府征收等”。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写明不可抗力条款,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仍可依据法律主张免责。 第二,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若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第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最后,需要关注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问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一是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二是迟延履行期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