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情形主要有哪些?


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是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方需要做的事情,比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但这一方却明确表示不做,或者通过行为表明不会去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会提供货物了,这就是明示的不履行;而卖方一直拖延生产,到了交付期限也没有生产出来货物,这就是默示的不履行。 其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使一方做了合同要求的事,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也属于违约。比如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一等品,但实际交付的是二等品;或者约定在某个具体日期前完成服务,但却拖延了时间才完成。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违约情形: 一是预见性违约。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还没到的时候,一方就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比如,一方明确说因为自己的生产设备出现严重问题,无法在约定时间生产出产品,所以不能按时交货。 二是因合同主体方面原因造成的违约。比如合同签订方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能力去履行合同,像建筑合同中,施工方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却承接工程,导致无法按要求完成施工。 三是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比如合同只说在某个时间段内完成工作,但没有具体到哪一天,双方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一方认为按时完成了,另一方却认为违约了。 四是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违约。比如一些项目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就签订了合同,最后发现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根本无法实施。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