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具体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强调收集证据呢?
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太清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主动去收集证据。比如自己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没办法收集证据时,是不是法院就会帮忙收集?还有在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况下法院又会怎么做呢?想具体了解人民法院强调收集证据的各种情形及相关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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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调收集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例如,某些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获取,这种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收集。
其次,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比如涉及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特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鉴定、勘验,像工程质量纠纷中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等,就需要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
再者,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提供了合同原件,另一方提供了有修改痕迹的复印件,双方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法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集证据的权力。
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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