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要求代为保管人提供证据材料?
我遇到了一个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现在要打官司。不太清楚法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代为保管人提供证据材料。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这么做,以及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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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要求代为保管人提供证据材料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涉及保管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代为保管人如果对案件的某些事实有主张或者与案件事实相关,那么就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保管人主张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了物品,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像保管场所的监控录像、物品出入库记录等。 其次,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这些证据,法院有权要求代为保管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涉及到一些只有保管人掌握的关键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取的情况。 再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也可能会要求代为保管人提供证据。例如,当双方对保管物品的状态存在争议时,法院可能要求保管人提供物品保管期间的详细记录等证据。 总之,法院要求代为保管人提供证据材料是有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支撑的,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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