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相关诉讼材料需要准备几份?
我涉及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不太清楚各类材料具体要准备多少份。比如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担心准备的份数不对影响诉讼进程,想了解清楚具体的份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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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相关材料的份数要求通常如下: 首先是起诉状。一般需要根据被告人的人数来确定份数。至少要准备三份,其中一份交给法院,其余的则每位被告人各一份。例如,如果被告人有两位,那就需要递交三份起诉状副本,法院收取一份,每一位被告人各自获得一份。法律依据是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其次是证据目录以及证据的复印件。通常各准备一份即可,同时要注意原件需要由起诉方自己妥善保管。 再者是起诉方的相关证件。若起诉方或自诉人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若是法人或其他团体作为原告或自诉方,则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若起诉方已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则需由该律师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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