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证据和民事的证据有什么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是国家侦查机关。例如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会全面、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不管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证据,都会进行收集。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主要由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收集,他们收集证据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侧重于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在一个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原告方会着重收集能证明自己受伤程度、医疗费用支出等对自己索赔有利的证据。 **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的轻重等问题,这是法庭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例如在盗窃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要能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金额大小等,从而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何种程度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从被告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产生了医疗费用、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等,从而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 对于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人一般会比较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相对较高。因为国家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证人会意识到自己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而在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除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当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证据时,证人可能会受到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因素的影响,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可能会打折扣。例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原告方为了让证人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词,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手段,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收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 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一般都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理解比较准确和全面,他们在收集证据时会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而原告及其代理人可能对法律的认识较为偏颇,往往会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这就导致双方所收集的证据容易产生差异。例如在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侦查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而原告方可能只关注对自己索赔有利的部分证据,忽略了其他重要因素。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定义概念含义包括:证据是事实;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