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撤销?

我涉及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现在想撤销诉讼,但不太清楚具体能不能撤,以及撤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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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按照规定出庭,或者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擅自离席,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撤诉处理。这是因为诉讼程序需要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原告无故不到庭或擅自退庭,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所以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按撤诉处理。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该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次,在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做出正式判决之前,原告有权利提出撤诉请求。不过,撤诉是否被批准,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确认。因为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另外,如果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可行使申请撤诉权,由法院进行认真审查后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判断。若因为证据不足而选择撤诉,那么当事人仍有权利再次提起自诉;若是出于其他原因撤销自诉,则此后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并且,即使仅撤销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不会对刑事责任判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依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等同于彻底放弃了对民事赔偿的主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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