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呢?
我在学习行政诉讼相关知识时,遇到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一些说法,不太确定哪个是正确的。比如不知道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具体怎么规定,也不清楚特殊情况下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想弄明白到底怎样的说法才符合法律规定,求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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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一般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来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判断有关行政诉讼管辖说法是否正确,要依据上述这些法律规定,看是否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要求。同时,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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