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规避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规避管辖”准确地说应该是合理地确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就像是一个地图,明确了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势力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是那些比较简单、影响范围较小的案件。这是因为基层法院离当事人和案件发生地更近,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比如一些乡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通常就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较大的影响范围或者涉及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由中级法院管辖可以保证案件得到更专业、公正的审理。 那么,如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呢?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这就给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距离远近、对法院的熟悉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提醒当事人在选择法院时要及时行动,避免因犹豫而导致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增加。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充分了解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管辖法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