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最近遇到了一些行政诉讼方面的事情,对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不太明白。想知道为啥要有特殊地域管辖这种规定,它到底是为了达成什么目的呢?是为了方便谁,还是有其他更重要的意义?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特殊地域管辖规定背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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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具有重要目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 一方面,其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比如对于那些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只限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诉讼极为不便,很可能会因为客观困难而放弃维护自身权益。这一规定防止了行政机关利用管辖设置来规避法律责任,保障了公民的诉权。 另一方面,特殊地域管辖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以及合理配置资源。以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为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就近调查相关情况,获取准确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而且也有利于后续判决的执行,避免出现因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距离过远导致执行困难等问题。 此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和推诿,使案件能够快速进入审理程序。 相关概念: 特殊地域管辖: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优先适用于特定行政案件。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不动产: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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