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具体该如何列被告?
我遇到了行政方面的纠纷,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可对于怎么确定被告很迷茫。不知道在不同情况下该把哪个机关列为被告,想了解在各种行政行为场景下,比如经过复议、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等,具体要怎么正确列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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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如何列被告:首先,直接诉讼的情况。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这很好理解,比如您觉得某个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某个决定侵害了您的权益,这个作出决定的机关就是被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其次,涉及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也就是说,两个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例如,您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觉得原来的行政行为没问题,维持了原判,这时您要是提起行政诉讼,就得把原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列为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比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那么此时就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要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这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要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然后,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几个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个对您有影响的政策,这几个部门就要一起作为被告。另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举例来说,某个行政机关委托一个社会组织行使某项权力,这个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出了问题,要告的话就是告委托它的行政机关。最后,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总之,行政诉讼中列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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