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追加被告?
我正在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过程中发现可能还有其他主体也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到底能不能追加被告,以及追加被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遵循怎样的程序,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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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追加被告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追加被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将原本未被列为被告的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增加为被告参与到诉讼中来。这主要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变更被告。同时,人民法院在选择和主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事项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告知其他当事人相关情况。 另外,如果遇到应当被追加为被告的情况,而原告方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则需要通知该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特殊情况除外。 在具体的程序上,一般是在案件审理的第一审程序阶段,经过原告方的认可和批准,且得到相关机构的许可后,人民法院依据自身权责进行追加或变更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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