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其具体有哪些分类?
在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中,我发现除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外,好像还有第三人参与其中。我不太清楚这个第三人具体是怎么界定的,以及他们都有哪些不同的分类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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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通俗来讲,就是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影响,所以他要参与到复议程序中来。 例如,在某些行政许可案件中,甲申请了一个经营许可证,乙认为该许可侵害了自己已有的合法权益,此时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到甲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中。 从相关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分类,常见的包括: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比如在一些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中,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能作为第三人;作为相对人的第三人,像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到处罚行为影响的其他相对人;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在一些土地征收案件中,与被征收土地存在相邻关系等权益关联的主体等。 总之,行政复议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有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与有助于更全面、客观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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