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该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在法律层面,婚姻无效和准予离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依据的情形、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后果都存在差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婚姻无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意味着该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从一开始这个婚姻在法律上就是不被承认的,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比如,一方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婚姻就是无效的。一旦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如同从未存在过,财产的分割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而不是像离婚那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准予离婚则是指原本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等原因,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应该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准予离婚时,关键在于看该婚姻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如果符合,那么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但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则会判决准予离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如果主张婚姻无效,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如果主张离婚,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存在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