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第二被申请人具体指的是什么?
我在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发现涉及的主体比较多。除了主要的一方,好像还得列其他相关方。不太清楚这个第二被申请人是怎么确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有第二被申请人,以及它和第一被申请人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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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第二被申请人”指的是除第一被申请人外,还有其他同样需要承担责任的被申请者。如果存在更多这样的主体,则依次称作“第三被申请人”等,其排列顺序通常依照他们在案件中的关联性或者法律地位来确定。 在实际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出现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劳务派遣或者联合用工等复杂雇佣关系的案例中,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受到多方主体的影响。为了全面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可能会将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等多方都列为被申请人。像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能是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可能是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动者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劳动者可以将二者都列为被申请人,派遣单位可能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用工单位则为第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确定被申请人时,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合理确定被申请人的范围,以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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