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仲裁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自愿性**:这是仲裁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仲裁需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要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明确表示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例如,在商业合同签订时,双方就可以约定若后续发生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没有这样的自愿约定,仲裁程序通常无法启动。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仲裁需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专业性**:仲裁往往涉及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仲裁员来进行裁决。比如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仲裁中,仲裁员可能是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和多年行业经验的专家,他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从而作出更合理的裁决。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独立地进行审理和裁决。这使得仲裁在处理争议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不当影响。 **保密性**:与诉讼程序相对公开不同,仲裁通常具有较高的保密性。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一般不会对外公开披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避免因争议解决过程的公开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例如,在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中,保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快捷性**: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通常具有更快的解决速度。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没有像诉讼那样严格繁琐的程序要求,而且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和当事人的意愿,合理安排审理进度。一般来说,仲裁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从而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终局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其他机构或法院提起重新审理的请求。当然,如果存在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例如,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