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该如何追加?
我现在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感觉有其他人跟这个案子的行政行为或者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想追加他们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是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包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要走哪些流程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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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及相应流程: **一、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书面申请中应详细说明自身作为第三人的理由和依据,比如阐述清楚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何种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怎样的利害关联。同时,要在申请中列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信息)。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主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判定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时,会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详细陈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追加。 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追加第三人,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和被告,然后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若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则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且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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