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我最近遇到一些行政方面的事儿,想知道具体哪些行为是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比如一些政府部门的决定,哪些是不能去法院打官司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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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 #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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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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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下是一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国家行为**:主要是指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行为。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决策、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这些行为通常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战略性,不适合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查。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此类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像行政法规、规章等。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且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这类行为一般通过立法监督等其他途径来进行规范和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如对公务员的奖励、惩罚、职务任免等。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有其自身的程序和规范,一般通过内部的申诉、复核等途径解决,法院通常不介入此类内部事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必须接受该决定结果。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行为,这些行为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或仲裁人,对民事纠纷等进行调解或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选择,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某种行为,如政府发布的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由于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遵循,所以一般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的申诉作出处理,再次就同一事项作出驳回申诉的决定,这种重复处理行为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可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发布的一些通知、通告等,只是起到信息告知作用,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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