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不会受理的呢?

在生活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行政相关的问题,想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但又不清楚法院会不会受理。所以很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这样就能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去起诉一些法院不会受理的案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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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战略性的行为。例如国防方面的军事部署、军事行动等,外交方面的国家建交、断交等决策。这些行为通常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考虑作出的,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决策和实施,人民法院不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等。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其不合法,通常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如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励、惩处,职务的任命、免除等决定。这些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和人事关系,一般不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类行为引发的争议由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机制来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就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一些涉及国家安全、专利复审等特殊领域的行政行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这是基于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的考虑。《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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