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劳动仲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被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劳动仲裁的申请人需要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等适格主体。例如,若不是实际参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者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就可能不具备主体资格。比如,某公司的一个部门未经授权,以部门名义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下该部门就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必须是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者与争议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例如,甲和乙公司存在劳动纠纷,丙却以自己的名义就甲和乙公司的纠纷申请仲裁,由于丙与该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仲裁委不会受理。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的受案范围,一些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仲裁委不会受理。比如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应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再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仲裁存在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申请人选择了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会受理。例如,甲公司在A市,劳动者在B市工作,劳动者应向A市或B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若向C市的仲裁委申请,C市仲裁委通常不会受理。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间,且没有法定的时效中断、中止事由,仲裁委可能不会受理。例如,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一年后才申请仲裁,又没有合理的时效中断、中止理由,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比如申请书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信息、仲裁请求不具体、缺乏必要的事实和理由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等,仲裁委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若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