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哪些情况下不会受理?


劳动仲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若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例如不是实际参与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时,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比如,与劳动争议仲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代理人等。若申请人不属于这些范畴,仲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若争议内容不属于上述范围,例如一些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虽然可能涉及劳动方面内容,但本质是民事合同问题,就不在劳动仲裁范畴之内,仲裁机构会拒绝受理。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依法受理。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劳动仲裁有着明确的时效规定,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一年。若超过了这个时效,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因为这意味着当事人错过了最佳的救济时机。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的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比如申请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等。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就好比建造房屋缺少材料或不符合建筑规范,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