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是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还是通过劳动监察来处理。想具体了解下二者在各方面存在的区别,好确定哪种方式更适合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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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性质方面**: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其私法因素决定,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私法特征;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公法因素决定,从基准到监察体现公法特征。 **机构方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遵循三方原则,是一种相对中立的解决纠纷机制;劳动监察机构主要强调行政性,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 **适用法律规范方面**: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程序方面**: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遵循不诉不理原则,且适用调解程序,程序集中体现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主体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进行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体现强制原则,若用人单位违法损害相关权益,不允许劳动者放弃权利而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方面**: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证据收集方式方面**:劳动仲裁中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劳动监察中劳动行政部门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后果方面**: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监察处理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时限方面**:劳动仲裁的受理案件时限是1年;劳动监察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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