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到劳动权益的维护。不太清楚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该选择哪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想了解下它们在处理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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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执法主体**: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代表劳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行为类型**: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劳动仲裁更偏向于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比如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 **职责范围**:劳动监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例如劳动行政部门主动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劳动仲裁则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需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予受理。像劳动者因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而申请仲裁。 **身份地位**: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受检单位和个人构成行政管理关系;在劳动仲裁环节,仲裁机构以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出现。 **法律效力**:劳动监察的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立即执行;劳动仲裁的裁决尚处效力待定阶段,并非即时生效,若双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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