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申诉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劳动监察大队申诉和劳动仲裁主要有以下区别: **执法主体**: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保障部门,它代表劳动进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例如,劳动者遇到欠薪问题,劳动监察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劳动仲裁则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行为**: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对发生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例如,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劳动仲裁裁决需要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才生效。 **工作职责**: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行政职权主动进行的,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比如,劳动监察部门会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即便没有劳动者投诉也会进行监督;而劳动仲裁需劳动者主动申请,针对具体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法律地位**: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举例来说,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检查;而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是中立地对双方的诉求和证据进行评判。 **法律后果**: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决定,用人单位需立即执行;而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