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公司好像有些做法不太对,但我不确定该找劳动监察大队还是申请劳动仲裁。我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在处理问题上的不同,比如处理方式、适用范围这些,好让我能选择更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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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是由劳动局里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仲裁活动。 **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单位与个人的关系;而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角色,类似“中立调解者”,属于民事行为。 **职能和作用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仲裁主要负责处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或裁决解决纠纷。 **处理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的对象主要是违法劳动行为,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仲裁处理的对象主要是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程序和方式不同**: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进行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劳动仲裁则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适用调解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裁决和执行等环节,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和口头辩论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例如,若用人单位存在加班超时、工资未支付等违法劳动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可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罚,并要求改正;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纠纷等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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