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是一样的吗?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是不一样的,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执法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行为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属于行政处罚程序,具有行政处罚权。例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半司法性质的活动,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它依据国家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与裁决,作出的裁决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侧重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如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劳动仲裁主要是受理和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因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在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作为“中间人”,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裁决,并不作为当事人参与其中。 **受理时限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限是两年,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仲裁的申请时限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实施方式等内容,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对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