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有哪些区别?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麻烦事儿,公司好像存在一些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我和公司在工资、加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争议。我不太清楚是该找劳动监察大队还是申请劳动仲裁,想具体了解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好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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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劳动仲裁是由劳动局里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相关仲裁活动。 **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主要是行使行政职能,承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劳动仲裁则是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侧重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单位是否存在劳动违法进行监督检查,例如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仲裁主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比如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作为行政部门,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且裁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可能会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劳动仲裁的结果则是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手段;劳动仲裁主要是通过调解、裁决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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