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监察大队跟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我在和公司产生劳动方面的问题后,不知道该找劳动监察大队还是申请劳动仲裁。比如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且对数额有争议,还涉及加班费等诉求时,不清楚两者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差异,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在各方面的区别,好选择更合适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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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部门,也就是劳动行政机关,通常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其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庭负责相关工作。 **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行为是行政行为。例如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案件时,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权力。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主要是对劳动争议双方的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和裁决。 **处理事项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进行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仲裁主要负责处理劳动纠纷,通过调解或裁决解决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者和公司对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或者劳动者还有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提成、年假工资等诉求的情况。 **处理程序和效率不同**:劳动监察一般会在60天内结案,如果只是单纯的拖欠工资等简单问题,劳动监察的效率相对较快。其程序通常是劳动者拿着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去劳动监察立案,立案后向公司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义务。而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复杂一些,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环节,但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要求公司履行后,公司仍然拖欠工资不给,甚至恶意转移财产的,将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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