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检查大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职能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主要是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例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依法进行查处。劳动仲裁则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会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仲裁活动。 **法律地位不同**: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大队在这种关系中处于管理方的地位。而在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的角色,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大队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强制用人单位执行。而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都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起诉,裁决书就会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大队可以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仲裁则主要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