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后,对于原股东责任界定不太明确,让人心里没底。比如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不清楚原股东是否还得对公司之前的债务负责。想了解清楚在不同情形下,原股东责任的具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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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根据其所认购的股份份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原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原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原股东甲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只缴纳了30万元,为逃避公司债务就将股权转让给乙,这种情况下甲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如果原股东和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股东对公司之前的某些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原股东就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此外,原股东若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为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不能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有效抗辩,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请通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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